为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指出的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予以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以整改函的形式报送相关部门。
二、学校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查出的火灾隐患,由保卫处建立台帐,并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保卫处进行复查。
三、校内各单位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进行整改。
四、校内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整改完毕,各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案。若因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有关消防法规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五、存在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单位,应当提出隐患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报保卫处备案。重大火灾隐患应专题报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火灾隐患整改前,单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六、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应立即责令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