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物品;
(四)在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损坏;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由学校负责设置。
(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巡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巡查的内容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等。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做好检测、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落实赔偿和重新安装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专人巡查,及时做好检测、维护,保障其处于正常状态。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落实赔偿和重新安装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校内各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确定人员巡查,发生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二)因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的巡查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发生火灾时,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追究单位巡查人员的责任。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