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常识
一、遵守交通规则,要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要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进行时,须停留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5米以外。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乘车人要遵守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注意事项
一、转弯前要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机动车驾驶员注意事项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
一、区别不同情况,选择拨打110报警或自行协商解决
(一)当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对事实与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可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则不能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警。
(二)当道路上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时,首先应当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当非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而且基本事实以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当事人有争议,则应当迅速报警。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保护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现场,车辆、物品、伤亡人员以及痕迹都不能做变动。在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时,应当标明位置。
三、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报警后,交通警察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争议,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